这篇论文是卢梭写给第戎科学院的,就如书名,是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。这篇在人类思想史上有地位的文章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:人类的不平等是人类自身在社会化进程中造成的,最后随着私有制与法律的形成而稳定下来。
作者首先论述了人类中存在的不平等:即生理不平等和精神或者是政治的不平等。生理不平等是由自然造成的,如年龄、身体、体力、心智等。而自由不平等则是依靠一种公约,在人类共识的基础上被建立起来,或者至少为人类所认可的,主要体现为少数人通过损害他人利益而享有的各种特权,例如更加富有、更加尊贵、更加强大,或者甚至让他人臣服。我们不必追问“自然的不平等”的源头,因为“自然的不平等”一次本身就是答案了。而政治的不平等,是由于人类在社会进化中造成的。卢梭认为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下几乎不存在,原始状态的人没有不平等,这一状态的野蛮人唯一关心的是“自我保存”。野蛮人没有收到任何理性光芒的照耀,因此他只能体会到各种自然冲动产生的情欲,他能够认知的唯一的“好”就是粮食、雌性和休息,而他唯一惧怕的“坏”就是饥饿与疼痛。然而当农业出现的时候,必然会产生对土地的分配,而私有一旦得到承认,便会产生最初的平等原则。一旦人类开始着眼于未来,并且每个人都能够预见自己对某些财产损失的时候,没有一个人不会害怕有自己可能对人造成的损失所带来的报复。由于自然的不平等,有些人可以挣得很多,而有些人难以维持生计,自然的不平等随着关系的不平等而逐渐显现出来。由此产生富人穷人,产生统治和奴役。私有财产后的第一个恶果,贪婪的野心,为使自己高人一等而积累财富的强烈欲望,使有人产生了可怕的倾向和嫉妒之心,通过损害他人而扩大自己的财产,暴力、掠夺、统治、奴役。同时富人清楚的意识到这样的行为是建立在不牢靠、滥用权力的基础之上。于是富人们想出了一个方案:灌输制度,改变自然法对富人不利的准测,最终使其偏向对富人有利的一面,这便是是法律的起源。弱者有了新的制度,富人拥有了新的权力,自然的自由一去不复返。卢梭认为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形成是不平等形成的第一阶段,法官的设立是第二阶段,最后一个阶段是合法权利向专制权力的转变。